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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关于调整学术委员会名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4-05-27  来源:   点击量:

播音主持艺术学院

浙传播音〔2014〕07号

播音主持艺术学院

关于调整学术委员会名单的决定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我院于2014年5月13日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投票推选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2014年5月13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确定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任:戚姚云

副主任:杜晓红

兼职秘书:李贞

成员:戚姚云、杜晓红、金重建、韩菊、王福生、李贞、李静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调整 学术委员会 名单

抄送:院学术委员会。

播音主持艺术学院2014年5月19日印发

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术管理,提高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有关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设立播音主持艺术学院二级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学术委员是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科研和学术咨询、评议、审议及评定的学术组织,旨在保障学院学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规范。

第二章职能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规划和设置,教学和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和科研项目申报、审核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对学科发展、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估。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和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调研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组成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隶属于校学术委员会,为二级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包括:

(一)院长、副院长;

(二)资深教授;

(三)有代表性的学者。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下设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下可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四章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学者组成:(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2)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业绩突出;(3)严谨治学、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和主任由院长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十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4年。

十四学术委员会在届中调整,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认可,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四) 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运作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经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对院学术、科研项目或成果进行评议。

十八学术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学校委托的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需要表决的议题须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附则

十九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条本章程适用于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教代会通过后开始执行。

本章程由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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