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部门: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的通知》(浙教人〔2014〕139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9年任教满三十年教师申请荣誉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的对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
二、任教年限的计算
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指退(离)休时间之前在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累计时间。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
本次申报计算时间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
三、《荣誉证书》的使用
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四、申请、发证程序
教师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一式2份,由所在单位审查后填写《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并加盖公章(审查合格者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于6月14日前将教师个人申请表、名册、照片交人事处。
学校审核通过后颁发《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并报浙江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