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办厅函[2011]66号)、全国和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申报《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2)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3)凡已在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4)参评成果限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1)长期从事教育科研工作50年以上(含50年),目前仍从事教育科研工作。
(2)在教育理论创新、教育决策服务和教育改革实验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工具书、教材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3)成果类型:应写明著作类、论文类和研究咨询报告等类别,主要合作者限填报5人以内。
(1)代表作(如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经典教材等);
报送成果均要求一式6份(申报评奖表1份原件、1份复印件,5份匿名活页评奖材料,参评成果6份,参评成就奖材料6份),一律用A4纸复印,于左侧装订成册,于7月1日前汇总报送科研处(行政楼603,联系人:张晓泳,电话86832039),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所需的各种材料均可从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网(网址:zjedusri.com.cn-教科规划栏)和全国教科规划办网下载(网址:http://onsgep.moe.edu.cn)。
四、本次评奖活动,时间紧,跨度大,各学院(部)、部门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切实做好评奖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