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部门:
新的《浙江传媒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浙江传媒学院科研奖励经费报销的规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现已发布(详见浙传院〔2011〕61号、62号文件)。请各学院(部)、部门从院办公网或科研处网页及时下载文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今后不再发放科研奖励经费卡,在每次科研奖励结果公布后即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科研奖励经费领取和报销手续。
科研处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浙江传媒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2011-6-28 10:09:01 科研处 点击:13
浙传院〔2011〕61号
浙江传媒学院关于印发
《浙江传媒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绩效和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浙江传媒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传媒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科研 配套经费 办法 通知
浙江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6月27日印发
附件:
浙江传媒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各有关学院、部门:
为提高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的实效,经学校研究,决定对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部门对承担单位配套经费有相应管理规定的,按立项部门的规定执行;无配套经费管理规定的,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额度
1.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国家级科研项目按1︰1.5配套,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级部门明文规定的除外)。
2.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教育部项目按1:1.2配套,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上级部门明文规定的除外)。
省(部)级科研项目按1︰1配套,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级部门明文规定的除外)。
3.全国教育规划、国家教育部、浙江省哲社规划、国家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的科研项目属于自筹经费的,我院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不超过同类获资助项目的额度。已受资助的项目不再予以配套。
二、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配套项目范围:
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含教育学、艺术学和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科技部相关研究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973 计划、国家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
教育部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人文社科重点基地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
省(部)级项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文化部课题)、国务院其他各部委项目(须加盖部委公章)。
2.学院对项目经费的配套仅指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并且第一负责人为我院在编在岗人员的项目。
3.经费配套范围的项目必须按上级文件规定的经费资助额度全额到我院帐号、并且扣除转拨出协作费以后的实际经费额度进行配套。
4.与我院学科、专业不相关的项目不在此配套范围。
三、配套经费使用管理
1.配套经费由科研处和计财处集中统一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2.配套经费一般于纵向项目经费到学校账号的次年予以配套,由科研处开立项目经费本,计财处按规定统一管理经费。
3.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从该项目配套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国家级3万元,省部级1.5万元。
4.经费开支范围
配套经费除用于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印刷费、通讯费、设备费、耗材费、成果鉴定验收费、文献检索查新费、会议调研费、人员费外,还可支付以下费用:
(1)开题费:提取不超过项目实际配套额的10%,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
(2)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项目实际配套额的5%。
(3)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举行的小型会议(如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和鉴定会等)的场租费、住宿费等。
(4)发表(出版)资助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和著作出版费。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浙江传媒学院科研奖励经费报销的规定》
2011-6-28 10:14:06 科研处 点击:15
浙传院〔2011〕62 号
浙江传媒学院关于印发
《浙江传媒学院科研奖励经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浙江传媒学院科研奖励经费报销的规定》,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传媒学院关于科研奖励经费报销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科研 奖励经费 规定 通知
浙江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6月27日印发
附件:
浙江传媒学院科研奖励经费报销的规定
各学院(部)、部门:
为规范科研奖励经费的发放,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学校研究,决定对科研奖励经费报销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奖励经费报销规定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科研奖励经费要求领取现金,并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缴纳相应的税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报销的,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报销。
二、科研奖励经费金额在6000元及以下者一次性报销。
三、科研奖励经费报销审核程序规定如下:
1.校领导、二级学院(部)、部门负责人的科研奖励经费报销由科研处负责人负责审批,科研处负责人的科研奖励经费报销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审批。
2.其他人员的科研奖励经费报销由各二级学院(部)、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3.科研奖励经费报销要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科研奖励经费报销范围规定如下:
1.图书资料费
2.印刷费
3.版面费
4.仪器设备费
5.办公用品费
6.耗材费
7.通讯费
8.交通差旅费
9.会务会议费
10.文献检索查新费
11.会议调研费
12.成果鉴定与验收费
13.业务培训费
14.业务招待费(不超过15%)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六、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