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试 行)
浙传院〔2012〕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秩序管理,保障入住人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建立安全、文明的公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守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维护学生公寓公共安全是每个入住人员的应尽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学生公寓住宿者。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线。
二、严禁在接通交流电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随身听变压器、电吹风、电风扇、充电器等容易造成火灾的电器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
三、离开寝室时应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电源插头。
四、严禁躺在床上吸烟或乱扔烟头。
五、严禁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蜡烛,严禁使用明火。
六、严禁在公寓内焚烧物品。
七、严禁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具有放射性的物品。
八、严禁擅自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
九、严禁损坏和擅自使用灭火器和消防设施(灭火时除外)。
十、严禁在公寓内、走廊上、消防通道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其他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第五条 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或空置床位。
二、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午休时和熄灯后禁止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打球、踢球和进行其它有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学生无特殊情况均不得晚归和深夜外出。
三、学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特别是贵重物品,防止丢失被盗。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手机须随身携带。
四、学生离开寝室时应关好门窗,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给他人,离校或调换寝室时应将钥匙交回公寓管理员处,钥匙遗失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告,不得私自更换锁具和配制钥匙。
五、学生要严格自律,不得有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饲养宠物、破坏公物等违反道德、法律和校纪、校规的行为。严禁学生持有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和管制刀具。
六、严禁从公寓窗户口向外抛掷物品,严禁其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七、严禁在公寓内经商、推销和做广告等。
八、严禁在公寓内及周边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公寓秩序混乱,影响公寓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九、严禁将非公寓人员带入学生公寓,防止不法人员乘机进行盗窃、诈骗等不法活动。
十、公寓楼的楼门开关由公寓管理人员负责,禁止学生翻门、翻墙,如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十一、严禁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入楼叫卖、倒卖物品,禁止租赁、代销、直销等经营活动。
十二、有门禁系统的公寓楼,进出公寓楼应主动使用门禁卡。
第六条 违禁电器管理规定
严禁在寝室内使用或存放违禁电器:
一、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暖器、电炒锅、电炖锅、电热杯、电茶壶、电熨斗及其他功率在200W以上(含200W)的电器称为违禁电器。
二、对于暖手宝、电吹风、电热毯、电发夹等电器,如有必要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使用的产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有3C认证的安全合格产品;②使用后能及时切断电源(以电器连接插头与电源插座断开为准;使用接线板连接的,接线板插头也必须与墙体插座分离),否则以违规使用电器论处。
三、关于违禁电器的配件同时也作为违禁电器进行收缴,如:电饭煲电源线、内胆、电水壶底座等。四、被收缴的违禁电器,以寝室为单位首次使用的,按规定将在学期末统一发还给本人(热得快不予返还,予以销毁),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回带回家中,逾期不取回将作无主处理,取回后仍放入寝室中的,如再次被查将直接没收。
五、如有特殊原因要使用其他功率在200W以上的电器,须事先经二级学院审批和后勤部门登记同意才能按需求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定》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的规定为准。本规定于发布之日生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保卫部门、后勤部门负责解释。